
局各派出机构,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,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∶ 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,进一步压降我省VOCS排放总量,切实解决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存在的设计不规范、以次充好、填充量不足、更换不及时等实际问题,近期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《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》,现转发给你们,请按省厅文件要求严格落实“全面开展入户核查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”等工作措施,重点包括 1. 各地要立即排查辖区内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的企业,并迅速组织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经验的第三方专家团队,对辖区内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的企业进行一轮入户核查,并使用省厅云桌面移动端(政府“环保脸谱”App)逐一录入相关信息。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各地核查过的企业开展抽查、复核、评估。 2.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(可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),包含环保产品名称、型号、风量、活性炭名称、装填量、装填方式、活性炭碘值、比表 面积等内容。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,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。 3.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江苏省污染源“一企一档”管理系统(企业“环保脸谱”)录入相关信息。各级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要及时在云桌面电脑端(政府“环保脸谱”管理端)内查看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期信息,督促企业定期、规范更换优质活性炭。 请各地于7月30日前将采用活性炭的企业名单报送我局。
(联系人∶吴祥祥,联系电话∶18052842246)